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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正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6-04-17 18:16:59 浏览:

  8866体育上诉人(一审申请人):陈瀚,男,1995 年 8 月 12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新城路 4 号山河语岸。

  被上诉人(一审被申请人):东莞市正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金洲村太沙路 398 号正扬大 厦一幢202室。

  上诉人陈瀚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正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盈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 19 破申 180 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受理陈瀚对正盈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未能根据执行情况判断正盈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裁定驳回陈瀚的破产申请,认定事实错误。截至陈瀚递交破产申请之日即 2025 年 8 月 26 日,陈瀚对正盈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为 49207952.12 元(详见“债权计算表”)。另根据 2025 年 9 月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到的信息可知,正盈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终本案件,除债权人的

  案件外,据不完全统计还有 2 件,未履行金额为 5367505.68 元(未包含后续利息或违约金),上述未履行金额尚未包含债权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之后所产生的利息。正盈公司未履行的债务合计金额已超过 54000000 元。一审法院认为: “流拍物业清单显示当前拍卖价合计为 21260854 元,虽然前述未履行金额大于当前拍卖价,但查封财产尚未全部变现,且执行案件中亦轮候查封了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故亦未能据此认定正盈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未考虑轮候查封的物业均为写字楼,且已经过数次拍卖并流拍,在当前写字楼价值大额贬值的趋势下,实际价值远远低于流拍价格,否则亦不会发生数次流拍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正盈公司仍具备清偿全部债务的能力,认定事实错误。二、即便正盈公司“资产大于负债”,受限于东莞市镇区写字楼不具有流动性的现状,正盈公司持有的写字楼无法通过司法拍卖程序进行处置,亦可认定正盈公司“存在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通过破产拍卖可以消除财产处置的障碍,有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正盈公司持有东莞市

  虎门镇金州村太沙路 398 号正扬大厦多个商铺及写字楼,受限于司法拍卖的仅能进行一拍、二拍及变卖程序,且商铺及写字楼的评估价不得低于市场价的限制,正盈公司的多宗物业均流拍,目前处于财产处置和执行程序空转状态,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之规定,正盈公司的多宗物业不能变现故即便其“资产大于负债”,正盈公司仍存在“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且若正盈公司被受理破产,其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依法解除,这有利于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且破产程序中的变卖拍卖处置财产不受拍卖降价及拍卖次数限制,可高效处置正盈公司持有的财产,避免程序空转,尽快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综上,正盈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条件。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受理陈瀚对正盈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审法院查明:正盈公司于 2006 年 12 月 15 日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房地产投资;销售:服装及其辅料、建筑材料、纸制品、木器制品、体育用品、日用百货、工艺品、五金电器、电脑软硬件、电子产品;房地产开发。正盈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袁汝东,登记股东为袁汝东、陈少明,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陈志伟与袁汝东、广东正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正扬公司)、正盈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 1972 民初 16280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袁汝东尚欠陈志伟借款本金 17367621 元及利息、律师费 3 万元,正扬公司、正盈公司为袁汝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陈志伟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8)粤 1972 执10594 号。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执行到位933618.96 元,另外还作出如下处置:1.正盈公司在东莞市虎门镇金洲村太沙路正扬大厦的房产,已由该院虎门法庭拍卖并制作清偿方案,本案仅申报参与第三轮清偿,最终未获清偿; 2.轮候查封了袁汝东所有的东莞市莞城区安靖乡农行宿舍 21 座 101 号的房屋;3.轮候查封了袁汝东所有的粤 SHT666 号小汽 车,因未扣押到该车辆暂不予处理。除以上情况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执行财产,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陈志伟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徐炳超,徐炳超又转让给了陈瀚。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2025)粤 1972 执异 295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陈瀚为(2018)粤 1972 执 10594 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徐炳超的权利义务由陈瀚继受。陈瀚提交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图显示,以正盈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2018)粤 1972 执 10594 号、(2021)粤 1972 执 3608 号、(2019)粤 1972 执 3954 号案件未履行金额合计30974018.71 元。听证中,陈瀚主张正盈公司被查封的房产都经过数次流拍,并提交京东资产交易平台拍卖界面截图与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以证明其主张;陈瀚提交的流拍物业清单显示当前拍卖价合计为 21260854 元。一审法院认为:正盈公司是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其住所地属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陈瀚申请正盈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具有管辖权。综合案涉证据,一审法院对陈瀚对正盈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分析如下:第一,陈瀚提交的京东资产交易平台拍卖界面截图与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正盈公司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广东省第二人民法院以正盈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仍在执行之中,尚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暂未能根据执行情况判断正盈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二,陈瀚提交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图显示以正盈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三宗执行案件未履行金额合计 30974018.71 元,提交的流拍物业清单显示当前拍卖价合计为 21260854 元,虽然前述未履行金额大于当前拍卖价,但查封财产尚未全部变现,且执行案件中亦轮候查封了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故亦未能据此认定正盈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正盈公司暂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之情形,故陈瀚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条件。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陈瀚对正盈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确认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本院认为,陈瀚通过继受取得案涉债权,其在本案中申请正盈公司破产清算主体适格。经强制执行,正盈公司被查封的名下财产经多次拍卖仍流拍无法处置,且根据陈瀚提交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图显示以正盈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三宗执行案件未履行金额合计 30974018.71 元,而流拍物业清单显示当前拍卖价合计为 21260854 元,正盈公司一审时公告送达未到庭说明公司经营现状及财产情况。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正盈公司已明显资不抵债,正盈公司进入破产清算,有利于债权人获得公平受偿。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陈瀚对正盈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不当, 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陈瀚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 19 破申180 号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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